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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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1、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2、适用集中管辖的案件

涉外合同和侵权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

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3、不适用集中管辖的案件

边境贸易案件;

涉外房地产案件;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