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过境通行制度
2016年3月16日
一、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1、范围
群岛水域: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
国际海峡(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构成世界航海的通道。
2、性质和法律地位
群岛水域:群岛国对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及底土)拥有主权,但应尊重现有协定。
国际海峡:根据水域的地位,可分为内海峡、领海海峡、和非领海海峡。
3、通过制度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类似于过境通行制度)。
国际海峡: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特别协定制度、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二、过境通行制度
1、概念
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通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2、规则
通行权:连续不停、迅速通过。包括自由航行和飞越。
具体规则: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
禁止从事与通过无关的任何活动。
禁止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遵守有关规则,遵守沿岸国法律和规章。
不得影响和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和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
三、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区别
1、适用区域不同
过境通行:主要适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
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群岛水域和两类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他国领海和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主权国家可以为国家安全暂停实施;而国际通行的海峡不行)。
2、适用对象不同
过境通行:适用于所有的船舶和飞机。
无害通过:仅适用于外国船舶。
3、通过的方式不同
过境通行:不要求外国潜水艇通过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
无害通过:要求外国潜水艇通过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
4、权利特性上的差别
过境通行:过境通行的船舶和飞机享有较充分的权利和自由,但也应尊重沿海国的主权和管辖权(强调:过境权)。
无害通过: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时要遵守公约规定的较为严格的义务(强调:无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