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特殊空间:民用航空法、外层空间法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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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用航空法

1、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民用航空基本制度

外国飞机非经允许,不得飞入。

擅自飞入,国家有权责令其离去或命令其迫降。

对民航客机,领空国在情况不明之前不能擅自击落。

国内航行专营权,只能由国内航空公司经营

主权国家有航空立法权和空中禁区权。

2、围绕华沙公约形成的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发展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

3、围绕三个反劫机公约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对于劫机犯,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二、外层空间法

1、外层空间法由外空公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月球协定确立。

营救协定和责任公约不调整缔约国和本国国民的法律关系

2、登记公约

双重登记:同时在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联合发射的,应共同决定其中一国登记)。

登记国对应外空物体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3、营救公约

尽力营救-立即通知(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安全带回(发射国)。

4、责任公约

损害赔偿责任由发射国承担(发射国包括:实施发射的国家、促使发射的国家、为发射提供领土的国家)。

绝对责任:空对地;过错责任:空对空。

责任公约只解决跨国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