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分类

2016年4月6日

一、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

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2、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如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3、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违法行为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其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公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

二、纵向的法律关系、横向的法律关系

1、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2、纵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平等,存在隶属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或放弃。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机关。

3、横向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三、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向法律关系

1、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向法律关系。

2、单向法律关系,两个主体,一方主体只享有权利,另一方主体只履行义务,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3、双向法律关系,两个主体,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是另一方主体的义务,如买卖合同主体双方的法律关系。

4、多向法律关系,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如融资租赁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主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1、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2、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如一般的买卖合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3、基于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如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担保合同即为第二性法律关系。

4、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实体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程序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