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民事责任,食品安全连带责任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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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民事责任

1、诉讼主体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2、侵权:无过错

厂家无过错责任:只要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均要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商家无过错,可免行政处罚,但不可免民事责任。

3、惩罚性赔偿:实际损失+价款10倍

厂家无过错责任,商家过错责任。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知假买假:要赔偿

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赠品过期:要赔偿

生产者、销售者以以消费者未对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食品有缺陷:要赔偿

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举证责任

商家厂家对食品本身举证: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依次是:国标-地标-企标-食品安全法;企标高的按企标。

消费者对损害事实举证: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8、又赔又罚:先赔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9、5年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0、声明告示:无效

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食品安全连带责任

1、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食品经营者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管理等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的,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

2、网站+食品经营者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3、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4、代言人+广告经营者+食品经营者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的,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5、食品检验(认证)机构+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其承担连带责任。

但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过失出具不实认证,对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