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出口管理
2016年3月10日
一、食品进出口管理
1、进口无国标食品,要评估
进口无国标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新品种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应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行政部门应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境外出口商:备案或注册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4、2年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确有必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