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
2016年3月9日
一、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成或者服务等措施。
2、消费者组织的责任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组织禁止推荐食品,不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
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等。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消费者协会不能直接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
3、公益诉讼的主体
中国消费者协会。
省级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