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

2016年3月9日

一、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成或者服务等措施。

2、消费者组织的责任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组织禁止推荐食品,不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

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等。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消费者协会不能直接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

3、公益诉讼的主体

中国消费者协会。

省级消费者协会。

虚假广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2016年3月9日

一、虚假广告的责任

1、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信息:要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食品、药品虚假广告:广告公司连带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食品、药品虚假广告:个人连带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要承担行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1、网络有避风港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2、承诺更优要履行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3、不能提供买家真实信息:要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4、明知+未采取必要措施:连带

网络消费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两个责任

1、欺诈(违约):退一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

2、故意侵权:损失2倍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51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责任

2016年3月7日

一、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责任

1、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期间

违约纠纷:消费者的违约纠纷只能向有合同纠纷的销售者和服务者要求赔偿,不可向举办人、出租人、生产厂家要求赔偿。

侵权纠纷: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2、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

违约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人、柜台的出租人和真正的销售者、服务者主张责任(不包括生产者)。

侵权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人、柜台的出租人和真正的销售者、服务者以及生产者主张责任。

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

2016年3月7日

一、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1、消费者包括

个人+生活消费。

农民+生活消费;农民+生产资料。

2、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可比较、鉴别、挑选。

公平交易权:购买环节的权利(购买或接受服务时),交易条件公平、不得强制交易。

获得报酬权。

反悔权:无理由退货=网购等方式+7日内+商品完好+运费自担;商家收货后7日内退款;不能无理由退货的:定作、鲜活易腐、CD、计算机软件、报纸期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确认不宜退货的。

二、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

1、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经营者的召回义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3、保证质量的义务

就已经告知的商品或者服务瑕疵,经营者不担责。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4、一般退货、有理由退货

前提: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

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修、换、退货。

如果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5、无理由退货义务

前提: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可以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价款。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况: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6、尊重消费者信息自由的义务

收集规则: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使用规则: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不得发生垃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