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过的判断: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2015年12月25日

一、罪过的判断: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1、法律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罪过的判断

行为人主观责任的核心在于具备犯罪心理态度,而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和过失(二者合称罪过),此外还包括犯罪目的与动机。

实施违法行为时,行为人对违法事实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联系,才能承担故意或者过失的责任(主观责任);否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故意是对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事实的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危害行为事实、行为对象事实、危害结果事实、定罪身份事实以及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的事实,缺一不可。

但行为的违法性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客观的超过要素也不属于故意认识内容。

是否认识违法事实的判断不以行为人口供为准,应根据客观事实加以推断。

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仅要求认识到符合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即可,不要求认识到规范的法律术语与规范的评价结论。

希望(直接故意)或者放任(间接故意)危害结果的发生。

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仍然实施危害行为的,属于直接故意。

过失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有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但至少要求应当预见到所有的违法事实;如果不可能预见违法事实,则属于意外事件。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都是反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形

如果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或者凭借相关条件,坚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因而继续实施其行为,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关于故意与过失的关系,刑法理论存在两种观点:

对立关系:即故意和过失相互排斥,不能将故意行为认定为过失犯罪;在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明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

位价关系:即故意与过失之间的关系,是回避可能性的高低度关系,是责任的高低度关系,也是刑法意义上的高低度关系。

故意、过失、意外事件的判断思路,可以遵循如下思路(以行为人致使被害人死亡为例):

首先要判断行为人对死亡有没有故意,如有,则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需要考虑其他犯罪;

如无,则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如有,且行为人对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则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如果没有伤害故意,则再判断行为人对死亡有无过失,如有,则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无,则认定为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