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识错误包括: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2015年12月28日
一、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1、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2、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在责任主义原则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
3、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
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
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4、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了轻罪的结果
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是否成立重罪未遂。这种情形有两种处理理论:
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二、故意与认识错误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1、对于不可能影响故意的认定与犯罪形态的所谓错误,不需要作为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2、发生在选择性罪名内的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与既遂的成立。
3、同一犯罪的不同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与加重法定刑的适用。
4、同一犯罪的普通构成要件与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按照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