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目的犯,目的犯的分类

2015年12月28日

一、法定目的犯

1、目的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只要行为时存在于内心即可;认定犯罪成立或者判断是否既遂,不要求目的的实现。

2、无法证明存在特定目的的,要么无罪,要么成立其他犯罪。

3、具有目的的犯罪人利用缺乏目的的人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但两者可能成立共犯。

4、不要求特定目的、动机的犯罪,犯罪人出于何种目的、动机实施犯罪,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二、常见的目的犯

1、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否则不成立犯罪。

2、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伐林木罪、合同诈骗罪以及各种金融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有明文规定);否则,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骗取贷款,成立犯罪的,如果证明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成立贷款诈骗罪,否则成立骗取贷款罪。

非法集资,成立犯罪的,如果证明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成立集资诈骗罪,否则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

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物品罪。

5、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公款,只要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贪污罪,否则成立挪用公款罪。

6、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证明以出卖为目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否则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7、偷盗婴儿的,证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成立绑架罪;证明以出卖为目的,成立拐卖儿童罪;否则成立拐骗儿童罪。

事实认识错误包括: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2015年12月28日

一、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1、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2、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在责任主义原则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

3、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

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

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4、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了轻罪的结果

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是否成立重罪未遂。这种情形有两种处理理论:

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二、故意与认识错误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1、对于不可能影响故意的认定与犯罪形态的所谓错误,不需要作为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2、发生在选择性罪名内的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与既遂的成立。

3、同一犯罪的不同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与加重法定刑的适用。

4、同一犯罪的普通构成要件与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按照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刑法事实认识错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2015年12月25日

一、刑法事实认识错误

1、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符合违法(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

2、如果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构成事实不一致,就是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理论所解决的问题是,能否让行为人对现实发生的结果承担故意责任。

3、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二、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2、对象错误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一罪。

3、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为方法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例子:甲举枪射击乙,打中了乙及其站在其旁边的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对于甲的行为,法定符合说认为该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具体符合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为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

4、因果关系错误

客观上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样。

因果关系不是违法构成要件要素,认定犯罪故意不要求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故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的认定。

正因为如此,因果关系错误仅存在于具体的事实认识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所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事前故意: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逾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贵重物品时,贵重物品从手中滑落而摔坏。

罪过的判断: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2015年12月25日

一、罪过的判断: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1、法律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罪过的判断

行为人主观责任的核心在于具备犯罪心理态度,而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和过失(二者合称罪过),此外还包括犯罪目的与动机。

实施违法行为时,行为人对违法事实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联系,才能承担故意或者过失的责任(主观责任);否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故意是对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事实的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危害行为事实、行为对象事实、危害结果事实、定罪身份事实以及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的事实,缺一不可。

但行为的违法性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客观的超过要素也不属于故意认识内容。

是否认识违法事实的判断不以行为人口供为准,应根据客观事实加以推断。

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仅要求认识到符合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即可,不要求认识到规范的法律术语与规范的评价结论。

希望(直接故意)或者放任(间接故意)危害结果的发生。

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仍然实施危害行为的,属于直接故意。

过失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有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但至少要求应当预见到所有的违法事实;如果不可能预见违法事实,则属于意外事件。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都是反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形

如果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或者凭借相关条件,坚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因而继续实施其行为,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关于故意与过失的关系,刑法理论存在两种观点:

对立关系:即故意和过失相互排斥,不能将故意行为认定为过失犯罪;在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明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

位价关系:即故意与过失之间的关系,是回避可能性的高低度关系,是责任的高低度关系,也是刑法意义上的高低度关系。

故意、过失、意外事件的判断思路,可以遵循如下思路(以行为人致使被害人死亡为例):

首先要判断行为人对死亡有没有故意,如有,则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需要考虑其他犯罪;

如无,则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如有,且行为人对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则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如果没有伤害故意,则再判断行为人对死亡有无过失,如有,则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无,则认定为意外事件。

紧急避险与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2015年12月25日

一、紧急避险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违法阻却事由

1、法令行为

法令行为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为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法令行为包括:

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如发行彩票。

法律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如国外刑法规定为了保护母体生命安全而进行的堕胎行为。

职权(职务)行为,如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

权利(义务)行为,如一般人扭送现行犯。

2、正当业务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

业务指基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反复实施的行为。

只有正当业务中的正当行为才是排除犯罪的事由

例如:新闻报道、职业体育活动、律师的辩护活动、治疗行为(人体实验)。

3、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等公共法益或者他人法益都没有承诺的权限;

被害人对自己的财产、名誉、自由、性权利、轻伤害具有处分权限,但重伤承诺无效(已满18周岁的人基于自愿捐献器官的有效)、积极的安乐死承诺无效

被害人对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能力。儿童对侵犯自己人身利益所做的承诺无效。

必须是被害人真实意思的承诺。玩笑式的、戏言式的承诺、被胁迫的承诺无效。被欺骗的承诺:如果仅仅是作出承诺的动机被欺骗的,承诺有效;如果是关于法益侵犯的基本事实(法益是否存在、法益关系、法益冲突等)被欺骗的,承诺无效。

事后承诺绝对无效。亲告罪成立犯罪,是否起诉取决于被害人(有例外规定),这并非事后承诺有效的问题。

要求被害人有现实的承诺:

误以为存在现实的被害人承诺,实际上不存在的,是假想的被害人承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该原则适用于所有的违法阻却事由)。

行为无价值论主张被害人有承诺表示、行为人意识到被害人承诺方为有效(意思表示说),结果无价值论主张被害人客观上实际承诺为有效(意思方向说,不要求有承诺表示、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

推定承诺是否有效,取决于行为时一般人的理解,与被害人事后是否追认和认可无关。

超出承诺范围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成立犯罪;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其他法益的,成立其他犯罪

被害人自愿进入危险环境造成的法益侵犯,属于被害人自担风险的情形,他人不负刑事责任。

4、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