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2016年3月10日

一、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1、事故报告

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

掌握报告流程:B市A县甲公司职工食物中毒,送往乙医院抢救,经查构成重大食品事故。

甲公司、乙医院-A县卫计委-A县政府、B市卫计委。

2、三级预案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二、食品添加剂、标签

1、只对食品添加剂被告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运输无需许可

2、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3、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4、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5、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食品进出口管理

2016年3月10日

一、食品进出口管理

1、进口无国标食品,要评估

进口无国标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新品种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应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行政部门应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境外出口商:备案或注册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4、2年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确有必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控制

2016年3月10日

一、食品安全标准

1、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2、食品安全风险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3、国标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4、地标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标高于地标(无国标的,可以制定地标;有国标后,地标废止。

3、企业标准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标或地标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二、食品安全控制

1、市场准入三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

2、市场准入三例外

有生产许可,不用流通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有服务许可:不用其他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

农民自产自销: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3、食品检验制度

食品不免检;可自检,可抽检,抽检不收费;可复检;独立检验(由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4、生产者召回、商家无召回义务

5、进货查验制度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2016年3月10日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1、对象

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

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2、机构

国家卫计委:定监测计划、提风险警示(高风险食品)。

省级卫计委:定食品安全监测方案。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机构

国家卫计委组织。

2、作用

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

是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食品安全连带责任

2016年3月10日

一、食品安全民事责任

1、诉讼主体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2、侵权:无过错

厂家无过错责任:只要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均要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商家无过错,可免行政处罚,但不可免民事责任。

3、惩罚性赔偿:实际损失+价款10倍

厂家无过错责任,商家过错责任。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知假买假:要赔偿

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赠品过期:要赔偿

生产者、销售者以以消费者未对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食品有缺陷:要赔偿

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举证责任

商家厂家对食品本身举证: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依次是:国标-地标-企标-食品安全法;企标高的按企标。

消费者对损害事实举证: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8、又赔又罚:先赔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9、5年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0、声明告示:无效

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食品安全连带责任

1、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食品经营者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管理等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的,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

2、网站+食品经营者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3、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4、代言人+广告经营者+食品经营者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的,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5、食品检验(认证)机构+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其承担连带责任。

但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过失出具不实认证,对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