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公约基本原则,权利内容

2016年3月29日

一、伯尔尼公约基本原则

1、保护范围

保护一切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

2、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双国籍):作者国籍指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作品国籍针对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内),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

自动保护原则:成员国国民及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其他人,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享有著作权;非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又无惯常居所者,其作品首先或同时在成员国出版也享有著作权。

独立保护原则:著作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

3、权利内容

保护客体:成员国必须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作品、演绎作品以及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公约规定的可选择是否给予保护的作品包括官方文件、讲演、演说或者其他同类性的作品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不在版权保护客体范围之内。

既包括精神权利也包括经济权利。

4、保护期

一般文学艺术作品最低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电影作品的最低保护期为电影公映后或摄制完成后50年。

不具名作品或匿名作品,最低保护期为作品合法向公众发表后50年;能够确定作者身份,或作者在保护期内公布身份的,适用作者死后50年的规定。

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最低保护期为作品完成后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