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2016年3月29日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一般规定

该协议第一次把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实施体系:包括一般义务、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临时措施、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以及刑事程序等。

2、具体保护

版权: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版权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版权相关权利方面,规定了对表演者和录制者的保护期限为50年,广播组织的保护期限为20年。

商标: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且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且将相对保护扩大为绝对保护;商标保护期限不得少于7年,且可无限次续展;商标所有人可以连同所属业务与商标同时转让,也可以分别转让;要求各成员国有义务对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

专利:原则(成员国对任何发明均应提供专利保护);例外(疾病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动植物新品种);期限(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20年);专利权内容增加了专利进口权和许诺销售权。

工业外观设计:TRIPs要求各成员国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保护,保护期至少为10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由只保护布图设计和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扩大到了含有受保护集成电路的物品;将保护期由8年延长为10年,并允许成员将布图设计的保护期规定为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

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保护的条件(信息是秘密的;有商业价值;合法控制信息的人已经根据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保护方式(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以违反诚实的商业惯例的方式,获得该信息或使用、公开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