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解释,宪法的监督

2016年10月18日

一、宪法的解释

1、正式的宪法解释总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作出,一般包括:

立法机关的解释:源自英国。

司法机关的解释:源于美国。1803年马歇尔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规则。

专门机关的解释: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奥、意大利等国家依据司法积极原则设立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关解释宪法。

2、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3、最早提出建立宪法法院的是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凯尔森。

二、宪法的监督

1、宪法监督的内容

规范的合宪性、行为的合宪性。

2、宪法监督的体制

立法机关的保障:起源于英国,社会主义国家多采用(我国立法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机关的保障:起源于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确立。

专门机关的保障: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大陆法系多采用。

三、宪法监督的方式

1、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

事先审查:当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特定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一般表现为法律文件的批准制度。

事后审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后,由特定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一般表现为法律文件备案之后的改变或撤销制度。

2、附带性审查与宪法控诉

附带性审查:即司法审查制度,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宪法控诉: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向宪法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出控诉的制度。

3、我国宪法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