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基本原则

2016年10月9日

一、宪法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

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力。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是该原则确立的标志性事件。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以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基本人权

宪法以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为最高目标。

人权本质是应有权利、道德权利,1789年美国宪法没有规定人权。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专章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3、法治

核心是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外特权。

我国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权力制约

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既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在资本主义表现为分权制衡,社会主义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我国宪法:各级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公民的监督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