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遵守、执行、适用,法律监督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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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遵守、监督

1、遵守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

守法的内容是广义的法律。

2、监督

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是核心=(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督

二、执法(法的执行)

特点:国家权威性;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国家强制性;主动性和单方面性(可主动执法,不必等待案件的发生)。

基本原则: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公平合理;行政公开。

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

程序性:弱于司法。

主动性:较强的主动性,不基于相对人竟成。有被动性,如依申请的行政许可

三、司法(法的适用)

国家权威性。

国家强制性。

严格的程序性与合法性。

需要法律文书。

基本原则:

司法公正:司法活动的性质(判断)所决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以事实(法律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广义的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制度、司法工作人员由人大制度产生

主体: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对象是案件,裁决纠纷,处理案件

程序性: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被动性:案件发生为前提。不告不理,告多少,理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