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遵守、执行、适用,法律监督
2016年7月21日
一、法的遵守、监督
1、遵守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
守法的内容是广义的法律。
2、监督
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是核心=(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督。
二、执法(法的执行)
特点:国家权威性;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国家强制性;主动性和单方面性(可主动执法,不必等待案件的发生)。
基本原则: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公平合理;行政公开。
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
程序性:弱于司法。
主动性:较强的主动性,不基于相对人竟成。有被动性,如依申请的行政许可。
三、司法(法的适用)
国家权威性。
国家强制性。
严格的程序性与合法性。
需要法律文书。
基本原则:
司法公正:司法活动的性质(判断)所决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以事实(法律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广义的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制度、司法工作人员由人大制度产生。
主体: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对象是案件,裁决纠纷,处理案件。
程序性: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被动性:案件发生为前提。不告不理,告多少,理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