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其他规范的联系与区别
一、法律规范
1、产生方式: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原始规范是自发演进生成。
2、意志属性: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原始规范反映氏族全体成员的意志。
3、保证力量: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原始规范依靠传统、领袖魅力、社会舆论保证实施。
4、适用范围:法律适用于主权范围内,原始规范适用于氏族血缘共同体。
二、法与政策
1、意志属性:法体现国家意志,有普遍效力,向全社会公开。政策体现全党意志,效力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不公开,但须以法界定。
2、表现形式:法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政策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保证实施的力量:法依靠国家强制力;政策依靠党的纪律。
4、调整范围上:法的调整范围较小;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广,对党的组织和成员的要求比法的要求高。
5、稳定化和程序化:法有较高的稳定性,严格的程序性;政策灵活多变,程序性约束不如法严格和专门化。
三、法与宗教
1、产生的历史条件:法是社会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产物;宗教的产生远早于法律。
2、产生方式:法是人的理性自觉制定或认可;宗教是迷信和盲目的信仰自发形成。
3、调控范围和作用:法调整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关系,重外在行为;宗教的调整范围比法广,重内心活动。
4、调整方式和实现的方式:法依靠国家强制;宗教以内在强制为主。
5、形式上:法既有权利性规范也有义务性规范;宗教以义务性规范为主。
6、宗教对法有影响,可以推进立法、影响司法程序、提高人们守法的积极性。
7、法对宗教有影响,在政教合一的国家,打击异教,巩固本教。现代国家法规定宗教政策。
8、宗教自由问题最早出现在宪法性文件上: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权利宣言。
四、法与人权
1、人权来自于人自身,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属于道德权利。
为保障人权的实现而转化为法律权利。
人权高于主权。
2、人权在本原上的历史性:人权受特定时空下的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反对天赋人权,不存在抽象的、普遍的人权。
3、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是法律善恶的标准,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4、基本人权法律化:取决于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