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社会的一般理论
一、法和社会的一般理论
1、社会是法的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2、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3、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础一致。
4、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宗教、道德、政策等)进行配合。
二、法与经济、政治、科学技术的关系
1、法与经济
作为上层建筑,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变化,都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但是,法对经济基础有相对独立性,法还受历史、民族、文化等其他因素影响。
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它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2、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
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法的产生和实现与政治活动相关,法律必须服务于政治。
法的相对独立性不只对经济基础,也表现在对上层建筑诸因素(如政治)的关系中。
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
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活冲突关系。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设置为主,其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
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
3、法与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法作为上层建筑和科学技术之间是间接关系,以生产关系为中介。
科技进步对立法、司法、法律思想均有重要影响,拓宽了立法范围,对司法过程中的三个重要步骤: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有积极作用。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促进人们守法,又可能促进人们违法。
法律既可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又可以抑制科学技术的不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