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社会的一般理论

2016年7月21日

一、法和社会的一般理论

1、社会是法的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2、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3、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础一致。

4、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宗教、道德、政策等)进行配合。

二、法与经济、政治、科学技术的关系

1、法与经济

作为上层建筑,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变化,都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但是,法对经济基础有相对独立性,法还受历史、民族、文化等其他因素影响。

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它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2、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

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法的产生和实现与政治活动相关,法律必须服务于政治。

法的相对独立性不只对经济基础,也表现在对上层建筑诸因素(如政治)的关系中。

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

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活冲突关系。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设置为主,其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

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

3、法与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法作为上层建筑和科学技术之间是间接关系,以生产关系为中介。

科技进步对立法、司法、法律思想均有重要影响,拓宽了立法范围,对司法过程中的三个重要步骤: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有积极作用。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促进人们守法,又可能促进人们违法

法律既可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又可以抑制科学技术的不良作用。

法的遵守、执行、适用,法律监督

2016年7月21日

一、法的遵守、监督

1、遵守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

守法的内容是广义的法律。

2、监督

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是核心=(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督

二、执法(法的执行)

特点:国家权威性;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国家强制性;主动性和单方面性(可主动执法,不必等待案件的发生)。

基本原则: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公平合理;行政公开。

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

程序性:弱于司法。

主动性:较强的主动性,不基于相对人竟成。有被动性,如依申请的行政许可

三、司法(法的适用)

国家权威性。

国家强制性。

严格的程序性与合法性。

需要法律文书。

基本原则:

司法公正:司法活动的性质(判断)所决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以事实(法律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广义的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制度、司法工作人员由人大制度产生

主体: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对象是案件,裁决纠纷,处理案件

程序性: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被动性:案件发生为前提。不告不理,告多少,理多少。

法与其他规范的联系与区别

2016年7月8日

一、法律规范

1、产生方式: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原始规范是自发演进生成。

2、意志属性: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原始规范反映氏族全体成员的意志。

3、保证力量: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原始规范依靠传统、领袖魅力、社会舆论保证实施

4、适用范围:法律适用于主权范围内,原始规范适用于氏族血缘共同体。

二、法与政策

1、意志属性:法体现国家意志,有普遍效力,向全社会公开。政策体现全党意志,效力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不公开,但须以法界定。

2、表现形式:法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政策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保证实施的力量:法依靠国家强制力;政策依靠党的纪律。

4、调整范围上:法的调整范围较小;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广,对党的组织和成员的要求比法的要求高。

5、稳定化和程序化:法有较高的稳定性,严格的程序性;政策灵活多变,程序性约束不如法严格和专门化。

三、法与宗教

1、产生的历史条件:法是社会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产物;宗教的产生远早于法律。

2、产生方式:法是人的理性自觉制定或认可;宗教是迷信和盲目的信仰自发形成。

3、调控范围和作用:法调整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关系,重外在行为;宗教的调整范围比法广,重内心活动。

4、调整方式和实现的方式:法依靠国家强制;宗教以内在强制为主。

5、形式上:法既有权利性规范也有义务性规范;宗教以义务性规范为主。

6、宗教对法有影响,可以推进立法、影响司法程序、提高人们守法的积极性。

7、法对宗教有影响,在政教合一的国家,打击异教,巩固本教。现代国家法规定宗教政策。

8、宗教自由问题最早出现在宪法性文件上: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权利宣言。

四、法与人权

1、人权来自于人自身,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属于道德权利。

为保障人权的实现而转化为法律权利。

人权高于主权。

2、人权在本原上的历史性:人权受特定时空下的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反对天赋人权,不存在抽象的、普遍的人权。

3、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是法律善恶的标准,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4、基本人权法律化:取决于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

一元多级的法律解释体制

2016年7月8日

一、一元多级的法律解释体制

1、一元

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条件: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

两央、两高、两委(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全体常委过半数通过,常委会公布。

2、多级

解释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解释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解释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解释机关:国务院及其部门: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解释机关:省级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

解释机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

二、司法解释的备案与审查

司法解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审查程序:

两央、省级常委会、两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意见。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抵触,而两高不予修改或废止,则: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修改、废止的议案。

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法律解释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愿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法律的审批与备案

2016年7月1日

一、法律的审批与备案

1、下级向上级备案,本级政府向本级常委会报备案,人大不接受备案。

2、法规都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接受规章的备案。

3、我国法律只有两个批准

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省级常委会批准。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与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级常委会批准。

批准的法规由批准机关向上报备案。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房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5、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