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社会的一般理论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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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和社会的一般理论

1、社会是法的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2、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3、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础一致。

4、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宗教、道德、政策等)进行配合。

二、法与经济、政治、科学技术的关系

1、法与经济

作为上层建筑,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变化,都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但是,法对经济基础有相对独立性,法还受历史、民族、文化等其他因素影响。

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它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2、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

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法的产生和实现与政治活动相关,法律必须服务于政治。

法的相对独立性不只对经济基础,也表现在对上层建筑诸因素(如政治)的关系中。

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

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活冲突关系。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设置为主,其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

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

3、法与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法作为上层建筑和科学技术之间是间接关系,以生产关系为中介。

科技进步对立法、司法、法律思想均有重要影响,拓宽了立法范围,对司法过程中的三个重要步骤: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有积极作用。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促进人们守法,又可能促进人们违法

法律既可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又可以抑制科学技术的不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