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限:国家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一、立法
1、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2、立法方式:制定、修改、废止。
3、我国的立法体制:一元多层级。
4、立法原则:法治、民主、科学。
具体包括: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二、立法权限
1、国家立法权
法律:制定主体:全国人大(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内容:国家主权;人大、政府、法检的产生、组织和职权;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诉讼和仲裁;税收法定: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2、行政立法权
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上位法);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使管理职权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
部门规章:部、委、行、署、直属机构;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法定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城乡建管环保文化。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地方立法权
地方性法规:
省市区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除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与常委会:限于:城乡建管环保文化。较大市之前此范围之外的法规继续有效,今后仅限于此。
新增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和步骤由省级常委会决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变通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不得违背其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变通。
4、授权立法权
授权行政法规:国务院。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犯罪和刑罚、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授权决定要具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明确授权期限。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授权到期后的处理。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前的6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意见或需要继续授权的意见。
授权在部分地方调整或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