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立案、出庭、诉讼调解、业外活动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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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行为规范

1、立案

当事人口头起诉:告知当事人应当递交书面诉状。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书写有困难的,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按印。

当事人要求上门立案或远程立案: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收起诉材料;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方式接收起诉材料。

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要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

2、出庭

出庭时注意事项:

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法官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保持统一。

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

一般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庭后进入法庭,但前述人员迟到、拒不到庭的除外。

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

严禁酒后出庭。

3、诉讼调解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强调案结事了。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得强行调解,不能久调不判。

4、业外活动

受邀参加座谈、研讨活动: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邀请应当谢绝。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求获准后方可参加。

受邀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联谊活动: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对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出入社交场所注意事项: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