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的解释
1、正式的宪法解释总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作出,一般包括:
立法机关的解释:源自英国。
司法机关的解释:源于美国。1803年马歇尔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规则。
专门机关的解释: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奥、意大利等国家依据司法积极原则设立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关解释宪法。
2、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3、最早提出建立宪法法院的是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凯尔森。
二、宪法的监督
1、宪法监督的内容
规范的合宪性、行为的合宪性。
2、宪法监督的体制
立法机关的保障:起源于英国,社会主义国家多采用(我国立法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机关的保障:起源于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确立。
专门机关的保障: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大陆法系多采用。
三、宪法监督的方式
1、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
事先审查:当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特定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一般表现为法律文件的批准制度。
事后审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后,由特定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一般表现为法律文件备案之后的改变或撤销制度。
2、附带性审查与宪法控诉
附带性审查:即司法审查制度,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宪法控诉: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向宪法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出控诉的制度。
3、我国宪法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宪法实施
1、宪法实施=宪法执行+宪法适用+宪法遵守。
宪法执行:国家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
宪法适用: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
宪法的遵守: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一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
2、宪法实施特点
广泛性和综合性、最高性和原则性、直接性和间接性。
对宪法行为进行追究的方式包括直接制裁和间接制裁两个方面:
直接制裁:直接根据宪法来追究违宪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适用用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违宪行为。如撤销违宪法律、罢免违宪领导人。
间接制裁:通过具体法律来追究违宪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宪法实施保障
1、政治保障
党带头遵守和执行宪法。
2、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指宪法主体遵守宪法、认同宪法、信仰宪法。
社会保障需要培养宪法意识。
政治经济基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强化宪法权威,培养宪法至上观念。
通过各种民主的政治实施,锻炼公民的参政、议政能力。
进一步加强宪法知识的教育与普及,推动宪法意识发展。
12月4日:国家宪法日。
宪法宣誓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3、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即宪法自身的保障。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包括:
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两个最高(行为、规范)。
宪法明确规定宪法修改的特别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地方各级人大保障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一、宪法渊源
1、成文的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规定宪法问题的所有法律都叫宪法性法律。
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即宪法典,也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
3、宪法惯例
指宪法条件无明确规定,但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党政及公众普遍遵循,与宪法同行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4、宪法判例
我国没有。
5、国际公约
是我国渊源。
二、宪法典结构
1、不成文宪法往往由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宪法结构问题。
2、成文宪法一般由序言、正文、附则构成。
3、我国现行宪法结构
除序言外,正文分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共4章138条。
一、宪法概述
1、宪法:用法律约束国家的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
2、主体:公民、国家。
3、调整对象:公民行为:权利。国家机关行为:权力。
4、法律关系:公民-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国家机关。
二、宪法的词渊
1、现代宪法的两层含义:根本法、组织法(国家机关组成)。
2、古代中国宪法的词义没有根本法和组织法之意。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意义上使用的代表人物是郑观应:盛世危言。
3、古代西方宪法的词义侧重于组织法
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三、宪法与法的关系
1、宪法是法,具有法的所有特征。
2、宪法是根本法,地位高于一般法。
一、宪法的制定
1、制宪权
主权行为,在逻辑上先于国家,主体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使国家权力合法化。
法国学者西耶斯在其著作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首先提出并系统阐述制宪权理论,他认为人民是制宪主体,为了制定宪法,需要成立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
2、制宪机关
由公民选举产生。
我国制宪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3、制宪程序
设立制宪机关、提出制宪草案、通过制宪草案、公布宪法。
我国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宪法的修改
1、修宪权
派生性权力,由宪法确定其主体及程序。我国专属于全国人大。
2、修改方式
全面修改(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改)、部分修改(对宪法个别条款的增加、修改、删除,既能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宪法的灵活性)。
3、我国的修宪程序
修宪主体:全国人大。
提案权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
4、宪法的修改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属于临时宪法;
1954年: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诞生(1975、1978、1982年全面修改);
1978年:宪法(1979、1980年两次部分修改);
1982年:现行宪法(1988、1993、1999、2004年四次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