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法律框架
2016年3月25日
一、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
1、诸边贸易协定是成员方可以选择加入的协定。目前仍有效的诸边贸易协议有三个: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2、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包括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单独关税区,是指不具有独立的完整的国家主权但却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地区。
3、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相关条款的修改程序
修改最惠国待遇原则,需由全体成员接受方始有效。
对任何协议条款的解释,都需要WTO成员3/4多数通过。
一般条款的修改,需成员方2/3多数通过。
涉及权利义务条款的修改,对接受修改的成员生效;不涉及权利义务条款的修改对所有的成员生效。
豁免某成员的义务需成员方3/4多数通过。
接受新成员的决定需成员方2/3多数通过。
二、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特征:普遍性、自动性、相互性、同一性。
例外: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普惠制、反倾销反补贴、收支平衡、对特定成员豁免等例外。
2、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政府采购例外;仅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例外;一般例外。
3、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只能降低,不能升高。
4、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例外
粮食等短缺、归类或分级或销售标准、农渔产品过剩、保障金融地位和收支平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