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在WTO中的特殊义务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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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TO争端解决机制

1、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的类型包括违反申诉、非违反性申诉和其他。

2、磋商:必经程序、严格的时间限制(60天)、保密进行。

3、专家组审理:非常设、核心程序(事实+法律)、专家组的组成类似于仲裁庭。

4、上诉机构:常设、只审理法律问题、无权发回重审

二、中国在WTO中的特殊义务

1、中国在WTO中的权利义务由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是各成员都承担的规范性义务;另一部分是中国承担的特殊义务。

2、中国在WTO中的特殊义务

3年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承诺:2004年对外贸易法兑现。

15年非市场经济承诺:可以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时适用替代国价格。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后果:反倾销:进口国确定正常价值时,可选择中国国内价格或替代国价格;反补贴:如中国政府提供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是国有企业,该补贴被视为专向性补贴。

3、特别保障措施条款与一般保障措施的区别

原则依据不同:一般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行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特别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只对中国的进口产品提起,有明显歧视性)。

实施条件不同:一般保障措施(进口增加;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因果关系);特别保障措施(进口增加;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的威胁、贸易转移;因果关系)。

实施期限不同:一般保障措施(不得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发展中国家的实施期限则最长可为10年);特别保障措施(无明确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