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在WTO中的特殊义务

2016年3月25日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

1、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的类型包括违反申诉、非违反性申诉和其他。

2、磋商:必经程序、严格的时间限制(60天)、保密进行。

3、专家组审理:非常设、核心程序(事实+法律)、专家组的组成类似于仲裁庭。

4、上诉机构:常设、只审理法律问题、无权发回重审

二、中国在WTO中的特殊义务

1、中国在WTO中的权利义务由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是各成员都承担的规范性义务;另一部分是中国承担的特殊义务。

2、中国在WTO中的特殊义务

3年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承诺:2004年对外贸易法兑现。

15年非市场经济承诺:可以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时适用替代国价格。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后果:反倾销:进口国确定正常价值时,可选择中国国内价格或替代国价格;反补贴:如中国政府提供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是国有企业,该补贴被视为专向性补贴。

3、特别保障措施条款与一般保障措施的区别

原则依据不同:一般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行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特别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只对中国的进口产品提起,有明显歧视性)。

实施条件不同:一般保障措施(进口增加;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因果关系);特别保障措施(进口增加;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的威胁、贸易转移;因果关系)。

实施期限不同:一般保障措施(不得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发展中国家的实施期限则最长可为10年);特别保障措施(无明确限制性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2016年3月25日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1、TRIMs协议仅指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投资措施是指各国外资法中的规定。

2、TRIMs协议要求成员国各国外资立法中不得含有以下条款

当地成分要求:是外资企业必须购买东道主一定的产品作为投入。包括当地含量要求和当地产比率要求。

以下均属于当地成分要求:要求外资企业必须优先购买东道主产品;要求外资企业在生产中必须购买一定比例的当地产品;依照国产化率降低生产汽车的进口配件的税额。

贸易平衡要求:要求外资企业出口大于进口。

限制进口:限制外资企业使用外汇的数量。

限制出口:要求外资企业产品在国内销售的数量。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1、服务贸易总协定是框架性协议

是否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的承诺。

2、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都要求适用于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3、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清单采取否定式,具体承诺则采取了肯定式清单方法,成员只对具体承诺的事项和范围承担义务。

4、服务贸易的四种功能分类

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如通过电信、网络等跨境提供咨询服务。

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来自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国居民到另一国境内旅行、求学等。

商业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服务,如到他国开设银行、保险公司等。

自然人流动:一国的自然人到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法律框架

2016年3月25日

一、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

1、诸边贸易协定是成员方可以选择加入的协定。目前仍有效的诸边贸易协议有三个: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2、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包括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单独关税区,是指不具有独立的完整的国家主权但却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地区。

3、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相关条款的修改程序

修改最惠国待遇原则,需由全体成员接受方始有效。

对任何协议条款的解释,都需要WTO成员3/4多数通过。

一般条款的修改,需成员方2/3多数通过。

涉及权利义务条款的修改,对接受修改的成员生效;不涉及权利义务条款的修改对所有的成员生效。

豁免某成员的义务需成员方3/4多数通过。

接受新成员的决定需成员方2/3多数通过。

二、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特征:普遍性、自动性、相互性、同一性。

例外: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普惠制、反倾销反补贴、收支平衡、对特定成员豁免等例外。

2、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政府采购例外;仅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例外;一般例外

3、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只能降低,不能升高。

4、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例外

粮食等短缺、归类或分级或销售标准、农渔产品过剩、保障金融地位和收支平衡等。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

2016年3月25日

一、反倾销措施

1、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正常价值三种计算方法,首选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没有国内市场价格的,以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者结构价格为准。

损害:对国内产业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相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阻碍。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倾销是损害的原因之一即可;非因倾销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

2、调查

机构:商务部。

方式:依申请、依职权。

终止调查:申请人撤销;没有足够证据;幅度低于2%;数量或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商务部认为不宜继续进行。

3、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决定采取,商务部公布;临时反倾销税、保证金、其他;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9个月;立案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

价格承诺:商务部建议但不得强迫;初步裁定肯定裁决之后;接受决定权在商务部;出口经营者违反,立即必恢复反倾销调查,可以根据当时情况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税: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决定采取,商务部公布;一般对终局裁定之日以后产品征收;税率不超过倾销幅度;纳税人义务:进口商。

4、期限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5、复审

商务部可以决定;利害关系方申请。

二、反补贴措施

1、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条件

专向性补贴:

补贴:一是政府或政府授权、指令的机构提供了财政资助;二是接受者获得了利益。

专向性。下列补贴为专向性补贴:由出口国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由出口国法律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产业、企业获得的补贴;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以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损害:对国内产业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相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阻碍。

专向性补贴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补贴调查程序

同反倾销调查程序。

3、反补贴措施

与反倾销措施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反补贴措施的承诺可以由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作出,前者是作出取消承诺、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后者承诺修改价格。

三、保障措施

1、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保障措施的实施

措施: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

期限: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条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两反一保的联系和区别

1、实施条件

反倾销:存在倾销(不公平贸易行为);造成损害(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实质性阻碍);倾销和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反补贴:存在专向性补贴(不公平贸易行为);造成损害(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实质性阻碍);补贴和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进口数量增加(公平贸易行为);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增加和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2、措施

反倾销:临时反倾销措施(公告起4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作出)、反倾销税(向进口经营者征收)。

反补贴: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出口政府或者出口经营者作出)、反补贴税(向进口经营者这个征收)。

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

3、实施期限

反倾销、反补贴:5年,经复审有必要可适当延长。

保障措施:4年,最长不超过10年。

4、特点

反倾销、反补贴:针对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区分来源国)。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