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垄断协议的豁免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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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1、链条纵向

2、方式单一

仅价格违法(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合同条款无效

被诉合同内容构成垄断协议,内容无效

4、可豁免

经营者能证明目的正当性,不是垄断

5、行政处罚

有权查处机构为国务院发改委(或省级)。

二、垄断协议的豁免

1、经营者协议虽涉及联合定价、限制数量,但是基于下列目的并且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消费者可方向利益),合法不受处罚:

研发新产品的协议;

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专业化分工的协议

为增加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协议;

节能环保、救灾救助等协议;

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的协议;

缓解生产明显过剩的协议。

2、为保障外贸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经营者达成协议的,合法不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