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垄断协议的豁免
2016年3月7日
一、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1、链条纵向
2、方式单一
仅价格违法(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合同条款无效
被诉合同内容构成垄断协议,内容无效。
4、可豁免
经营者能证明目的正当性,不是垄断。
5、行政处罚
有权查处机构为国务院发改委(或省级)。
二、垄断协议的豁免
1、经营者协议虽涉及联合定价、限制数量,但是基于下列目的并且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消费者可方向利益),合法不受处罚:
研发新产品的协议;
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专业化分工的协议;
为增加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协议;
节能环保、救灾救助等协议;
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的协议;
缓解生产明显过剩的协议。
2、为保障外贸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经营者达成协议的,合法不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