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6年3月7日

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主体

行政机关(不包括中央政府)、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行为方式

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妨碍商品流通(歧视性对待)。

本地招标投标,排外。

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排外。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3、法律责任

对行政机关: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对经营者不必然处罚。前提是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罚款。

二、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

指经营者合并;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经营者集中采用事先申报制度。

3、无需申报的情况:50%(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4、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5、审查是否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经营者的相关情况,如他对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对市场的控制力、对消费者的影响等;还包括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等。

6、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结果不服的,先复议再诉讼。

行业协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6年3月7日

一、行业协会

1、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从事垄断(如某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司通过自律公约固定费率):

对协会:协会章程涉及垄断,无效;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协会的社团登记。

对企业:达成+实施:责令停止、没收、罚款;达成+未实施:罚款;主动报告的:可减免。

2、例外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享有豁免权。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禁止或制裁。

2、法律禁止滥用,如价格垄断、抵制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商品、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差别待遇。

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两方面:经营者本身情况,其他经营者情况。

4、推定依据一个因素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5、民事诉讼

原告应当证明: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自己因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遭受损失;自己遭受损失的数额。

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垄断协议的豁免

2016年3月7日

一、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1、链条纵向

2、方式单一

仅价格违法(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合同条款无效

被诉合同内容构成垄断协议,内容无效

4、可豁免

经营者能证明目的正当性,不是垄断

5、行政处罚

有权查处机构为国务院发改委(或省级)。

二、垄断协议的豁免

1、经营者协议虽涉及联合定价、限制数量,但是基于下列目的并且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消费者可方向利益),合法不受处罚:

研发新产品的协议;

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专业化分工的协议

为增加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协议;

节能环保、救灾救助等协议;

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的协议;

缓解生产明显过剩的协议。

2、为保障外贸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经营者达成协议的,合法不受处罚。

横向垄断协议主要包括哪些形式?

2016年3月7日

一、横向垄断协议主要包括哪些形式

1、同行协议

同行达成的联合定价、分割市场、联合地址等协议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2、方式多种

价格违法;非价格(限制数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

3、举证责任倒置

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4、合同条款无效

被诉合同内容构成垄断协议,内容无效

5、可豁免

经营者能证明目的正当性,不是垄断。

二、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处罚措施

1、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已达成,未实施的

可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主动报告的

可酌情减、免对其处罚。

4、承诺采取措施消除垄断的

中止调查(可恢复调查)。

5、履行承诺的

终止调查。

6、处罚机构

价格垄断:发改委(或省级)处罚。

非价格垄断:国家工商总局(或省级)处罚。

7、民事诉讼

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