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主体
行政机关(不包括中央政府)、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行为方式
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妨碍商品流通(歧视性对待)。
本地招标投标,排外。
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排外。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3、法律责任
对行政机关: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对经营者不必然处罚。前提是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罚款。
二、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
指经营者合并;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经营者集中采用事先申报制度。
3、无需申报的情况:50%(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4、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5、审查是否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经营者的相关情况,如他对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对市场的控制力、对消费者的影响等;还包括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等。
6、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结果不服的,先复议再诉讼。
一、行业协会
1、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从事垄断(如某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司通过自律公约固定费率):
对协会:协会章程涉及垄断,无效;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协会的社团登记。
对企业:达成+实施:责令停止、没收、罚款;达成+未实施:罚款;主动报告的:可减免。
2、例外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享有豁免权。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禁止或制裁。
2、法律禁止滥用,如价格垄断、抵制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商品、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差别待遇。
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两方面:经营者本身情况,其他经营者情况。
4、推定依据一个因素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5、民事诉讼
原告应当证明: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自己因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遭受损失;自己遭受损失的数额。
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一、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1、链条纵向
2、方式单一
仅价格违法(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合同条款无效
被诉合同内容构成垄断协议,内容无效。
4、可豁免
经营者能证明目的正当性,不是垄断。
5、行政处罚
有权查处机构为国务院发改委(或省级)。
二、垄断协议的豁免
1、经营者协议虽涉及联合定价、限制数量,但是基于下列目的并且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消费者可方向利益),合法不受处罚:
研发新产品的协议;
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专业化分工的协议;
为增加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协议;
节能环保、救灾救助等协议;
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的协议;
缓解生产明显过剩的协议。
2、为保障外贸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经营者达成协议的,合法不受处罚。
一、横向垄断协议主要包括哪些形式
1、同行协议
同行达成的联合定价、分割市场、联合地址等协议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2、方式多种
价格违法;非价格(限制数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
3、举证责任倒置
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4、合同条款无效
被诉合同内容构成垄断协议,内容无效。
5、可豁免
经营者能证明目的正当性,不是垄断。
二、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处罚措施
1、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已达成,未实施的
可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主动报告的
可酌情减、免对其处罚。
4、承诺采取措施消除垄断的
中止调查(可恢复调查)。
5、履行承诺的
终止调查。
6、处罚机构
价格垄断:发改委(或省级)处罚。
非价格垄断:国家工商总局(或省级)处罚。
7、民事诉讼
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