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6年3月7日
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主体
行政机关(不包括中央政府)、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行为方式
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妨碍商品流通(歧视性对待)。
本地招标投标,排外。
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排外。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3、法律责任
对行政机关: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对经营者不必然处罚。前提是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罚款。
二、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
指经营者合并;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经营者集中采用事先申报制度。
3、无需申报的情况:50%(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4、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5、审查是否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经营者的相关情况,如他对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对市场的控制力、对消费者的影响等;还包括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等。
6、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结果不服的,先复议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