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
一、反倾销措施
1、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正常价值三种计算方法,首选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没有国内市场价格的,以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者结构价格为准。
损害:对国内产业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相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阻碍。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倾销是损害的原因之一即可;非因倾销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
2、调查
机构:商务部。
方式:依申请、依职权。
终止调查:申请人撤销;没有足够证据;幅度低于2%;数量或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商务部认为不宜继续进行。
3、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决定采取,商务部公布;临时反倾销税、保证金、其他;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9个月;立案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
价格承诺:商务部建议但不得强迫;初步裁定肯定裁决之后;接受决定权在商务部;出口经营者违反,立即必恢复反倾销调查,可以根据当时情况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税: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决定采取,商务部公布;一般对终局裁定之日以后产品征收;税率不超过倾销幅度;纳税人义务:进口商。
4、期限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5、复审
商务部可以决定;利害关系方申请。
二、反补贴措施
1、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条件
专向性补贴:
补贴:一是政府或政府授权、指令的机构提供了财政资助;二是接受者获得了利益。
专向性。下列补贴为专向性补贴:由出口国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由出口国法律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产业、企业获得的补贴;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以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损害:对国内产业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相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阻碍。
专向性补贴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补贴调查程序
同反倾销调查程序。
3、反补贴措施
与反倾销措施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反补贴措施的承诺可以由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作出,前者是作出取消承诺、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后者承诺修改价格。
三、保障措施
1、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保障措施的实施
措施: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
期限: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条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两反一保的联系和区别
1、实施条件
反倾销:存在倾销(不公平贸易行为);造成损害(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实质性阻碍);倾销和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反补贴:存在专向性补贴(不公平贸易行为);造成损害(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实质性阻碍);补贴和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进口数量增加(公平贸易行为);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增加和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2、措施
反倾销:临时反倾销措施(公告起4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作出)、反倾销税(向进口经营者征收)。
反补贴: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出口政府或者出口经营者作出)、反补贴税(向进口经营者这个征收)。
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
3、实施期限
反倾销、反补贴:5年,经复审有必要可适当延长。
保障措施:4年,最长不超过10年。
4、特点
反倾销、反补贴:针对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区分来源国)。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