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2015年12月18日
一、知识产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1、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加害人主张的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之请求,系知识产权请求权,有三个特点:
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
不以权利人受到损失为要件;
不适用诉讼时效。
2、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加害人主张的赔偿损失之请求权,系债权,有三个特点:
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
以权利人遭受损失为要件;
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1、侵犯专利权赔偿的数额依序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法定赔偿金:1万至100万。
2、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的数额依序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补偿性损害赔偿:
1)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3)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惩罚性赔偿金:对于恶意侵犯且情节严重的,在按照1)2)3)的顺序确定赔偿金时,可按照1)或2)或3)确定的赔偿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额。
法定赔偿金:无法按照1)2)3)确定赔偿金的,300万以下。
3、侵犯著作权赔偿的数额依序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法定赔偿金:50万以下。
4、此外,权利人还可以要求赔偿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差旅费)。
三、善意销售
1、在知识产权侵权中,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如果不知道所销售的为侵权产品,并且能够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为善意销售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善意销售者的销售行为已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等无过错责任。
3、善意销售规则还适用于专利侵权中的善意使用人、善意的许诺销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