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
一、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
1、现有技术抗辩
又称公知技术抗辩,指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权利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构成侵权。
3、先用权
概念: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限制:先用权抗辩受到如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先用权人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专利技术的(比如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非公开地展示其技术;或者系先用权人独立开发);如果是非法获得的技术(比如窃取他人的技术秘密),不享有先用权。
所谓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所谓原有范围,指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者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先用权消灭,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不可主张先用权抗辩(但是,该技术或设计与先用权人的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先用权与新颖性:如果某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且其制造、销售行为已经导致该技术成为现有技术,则表明授予的缺乏新颖性,应属无效专利。
此时,该人可主张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公知技术抗辩或者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4、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6、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