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2015年12月18日

一、知识产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1、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加害人主张的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之请求,系知识产权请求权,有三个特点:

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

不以权利人受到损失为要件;

不适用诉讼时效。

2、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加害人主张的赔偿损失之请求权,系债权,有三个特点

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

以权利人遭受损失为要件;

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1、侵犯专利权赔偿的数额依序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法定赔偿金:1万至100万。

2、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的数额依序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补偿性损害赔偿:

1)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3)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惩罚性赔偿金:对于恶意侵犯且情节严重的,在按照1)2)3)的顺序确定赔偿金时,可按照1)或2)或3)确定的赔偿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额。

法定赔偿金:无法按照1)2)3)确定赔偿金的,300万以下。

3、侵犯著作权赔偿的数额依序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法定赔偿金:50万以下。

4、此外,权利人还可以要求赔偿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差旅费)。

三、善意销售

1、在知识产权侵权中,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如果不知道所销售的为侵权产品,并且能够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为善意销售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善意销售者的销售行为已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等无过错责任。

3、善意销售规则还适用于专利侵权中的善意使用人、善意的许诺销售人。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原告确定、诉讼时效

2015年12月18日

一、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

1、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

原则上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而言,由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

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

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个到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原告的确定

1、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知识产权人当然可作为原告起诉。

2、法定的利害关系人(被许可人或者继承人)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3、使用许可合同(利害关系人的一种)的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如下:

4、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独立起诉。

5、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作为原告自行提起诉讼。

6、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通常不享有起诉权。但许可合同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或者经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书面授权单独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讼时效

1、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不过侵权人只承担2年的赔偿责任。

即侵权赔偿数额自权利人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

2015年12月17日

一、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

1、现有技术抗辩

又称公知技术抗辩,指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权利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构成侵权。

3、先用权

概念: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限制:先用权抗辩受到如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先用权人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专利技术的(比如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非公开地展示其技术;或者系先用权人独立开发);如果是非法获得的技术(比如窃取他人的技术秘密),不享有先用权。

所谓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所谓原有范围,指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者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先用权消灭,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不可主张先用权抗辩(但是,该技术或设计与先用权人的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先用权与新颖性:如果某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且其制造、销售行为已经导致该技术成为现有技术,则表明授予的缺乏新颖性,应属无效专利。

此时,该人可主张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公知技术抗辩或者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4、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6、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构成侵权。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类型与判断标准

2015年12月16日

一、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类型与判断标准

1、判断步骤

对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进行技术特征概括(可委托技术专家概括),确定其技术方案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

要求原告提供专利权利要求书(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将权利要求书中所描述的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被控侵权的技术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然后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2、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类型与判断标准

字面侵权:字面侵权采用全面覆盖原则作为侵权的判断标准。

如果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个都不少地出现在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中,构成字面侵权。

反之,如果被控侵权物中缺少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一个或数个技术特征,则不构成字面侵权。

等同侵权:等同侵权,指若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即构成侵权。

所谓等同技术特征,指与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大致相同的方式,实现大致相同的功能,达到大致相同目的的技术特征。

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断标准

1、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使用的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使用的产品相同或者类似。

而所谓产品相同或类似指产品的用途相同或类似。

2、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无差异)。

判断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以一个一般水平的购买者的注意力为标准

专利权的客体、内容、期限

2015年12月16日

一、专利权的客体

1、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2、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对违反法律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诉标识作用的设计。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体育竞技规则、游戏规则、商业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若违反前述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后,又就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向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的内容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内容,除了专利标记权以外,包括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包括5项内容:任何人不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方法专利权也包括5项内容:任何人不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

除了专利标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4项内容:任何人不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专利权用尽

甲是某药品专利权人,甲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该专利药品并出售,乙购得若干甲制造的专利药品。

那么,对于这些合法制造的专利药品,其销售权、许诺销售权、使用权、进口权都用尽了,乙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这些合法制造出来的药品,都不构成侵权。

制造权不可能用尽。

用尽的是合法制造的专利产品上的权利。

非法制造的专利产品不适用专利权用尽规则

三、专利权保护期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起算点的确定

专利权保护期的起算点一律依照在中国专利局实际申请日作为起算点,不以优先权日作为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