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与法律职业道德
2016年8月9日
一、司法改革
1、司法改革的目标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着眼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改革措施。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包括:健全四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3、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
4、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包括: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审级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二、法律职业道德
1、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主体特定性: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
职业的特殊性:政治性、法律性、行业性(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各有行业特点)、专业性。
更强的约束性: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
2、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相互尊重,相互配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3、法律职业道德约束四种人,但是四种人又各有其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