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
2016年7月29日
一、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
1、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法律基本准则。
2、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的核心是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分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包含着相对于舆论、民意的独立性。
4、坚持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原则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是一致的。
5、审判独立
审判(审理、裁判)独立意味着法官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统一,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外部独立:司法机关整体上的独立。
内部独立: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官。
6、检察独立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7、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改革措施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决的制度。
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决和裁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