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司法的特征功能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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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制度

1、乔治*劳森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立法、执法、司法。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问题。

2、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美国,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仅指法院,而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3、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末修律从西方引进,司法权即审判权,虽然审检合署,但是检察部门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4、社会主义国家,比如中国,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

5、我国司法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制度在我国是指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广义的司法制度除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外,还应包括律师制度、公证制度。

二、司法的特征功能

1、司法的特征

独立性: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

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

普遍性: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方式,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

终极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终局性。

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告终结,也是终局性的体现。

2、司法的功能

应然功能:定纷止争、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校正正义等。

实然功能,包括:

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我国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要延伸到案结事了的程度,强调实体效果

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