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司法的特征功能
2016年8月9日
一、司法制度
1、乔治*劳森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立法、执法、司法。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问题。
2、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美国,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仅指法院,而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3、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末修律从西方引进,司法权即审判权,虽然审检合署,但是检察部门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4、社会主义国家,比如中国,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
5、我国司法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制度在我国是指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广义的司法制度除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外,还应包括律师制度、公证制度。
二、司法的特征功能
1、司法的特征
独立性: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
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
普遍性: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方式,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
终极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终局性。
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告终结,也是终局性的体现。
2、司法的功能
应然功能:定纷止争、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校正正义等。
实然功能,包括:
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我国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要延伸到案结事了的程度,强调实体效果。
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