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效率、独立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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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公正、效率

1、司法公正

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司法机关的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

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利益无涉性和情感自控性。

当事人地位平等性。

司法过程的参与性:认真倾听、说明根据、决定建立在证据基础上。

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主体合法以及程序合法

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2、司法效率

与司法公正相比,司法效率更具有实在性与可见性。

司法效率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司法机构的精简性、司法人员的专业性、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3、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二者兼顾;冲突时,公正优先。

二、司法独立

1、西方学者的解释

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三权分立。

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据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

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

2、我国的司法独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