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效率、独立
2016年7月29日
一、司法公正、效率
1、司法公正
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司法机关的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
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利益无涉性和情感自控性。
当事人地位平等性。
司法过程的参与性:认真倾听、说明根据、决定建立在证据基础上。
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主体合法以及程序合法。
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2、司法效率
与司法公正相比,司法效率更具有实在性与可见性。
司法效率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司法机构的精简性、司法人员的专业性、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3、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二者兼顾;冲突时,公正优先。
二、司法独立
1、西方学者的解释
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三权分立。
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据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
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
2、我国的司法独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