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开:主动公开的要求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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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公开:主动公开的要求

1、公开主体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

公开期限:应当在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

2、公开方式

法定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应当)。

非法定方式:公开栏、公开墙等(可以)。

3、公开场所

法定场所:档案馆、图书馆(应当)。

非法定场所:行政服务中心、机关办公场所等(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