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开:依申请公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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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公开:依申请公开

1、具体要求

申请的形式:原则,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方式,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机关代填。

具体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人个人资料:出示情形,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个人资料,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开的形式:原则,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例外,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收费: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保密信息区分处理:信息中一部分需保密,可以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不需要保密的部分。

个人信息保护:当事人认为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改正;机关不予改正的,当事人有权复议诉讼,但需要提出信息错误的证据

2、涉密信息

机关初判-决定不公开-不得公开;决定公开-书面征求权利人意见-同意公开-15日内公开;不同意公开-机关权衡-认可-不公开;不公开损害公共利益-15日内公开(书面告知权利人公开的内容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