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制定,宪法的修改
2016年10月12日
一、宪法的制定
1、制宪权
主权行为,在逻辑上先于国家,主体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使国家权力合法化。
法国学者西耶斯在其著作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首先提出并系统阐述制宪权理论,他认为人民是制宪主体,为了制定宪法,需要成立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
2、制宪机关
由公民选举产生。
我国制宪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3、制宪程序
设立制宪机关、提出制宪草案、通过制宪草案、公布宪法。
我国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宪法的修改
1、修宪权
派生性权力,由宪法确定其主体及程序。我国专属于全国人大。
2、修改方式
全面修改(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改)、部分修改(对宪法个别条款的增加、修改、删除,既能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宪法的灵活性)。
3、我国的修宪程序
修宪主体:全国人大。
提案权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
4、宪法的修改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属于临时宪法;
1954年: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诞生(1975、1978、1982年全面修改);
1978年:宪法(1979、1980年两次部分修改);
1982年:现行宪法(1988、1993、1999、2004年四次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