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特征,宪法的分类

2016年10月10日

一、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效力最高: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通常或批准宪法或修正案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通过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4、宪法本质

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的分类

1、以是否具有宪法典为标准

成文宪法:有宪法典。如中国、美国。

不成文宪法: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构成。如:英国、新西兰、以色列。

2、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

刚性宪法:制修机关和程序严格于一般法律。

柔性宪法:制修机关和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

刚性宪法就是成文宪法,而柔性宪法往往是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

钦定宪法: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如:1814年法国宪法、1848年意大利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或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如: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1830年法国宪法。

刚性、柔性、成文与不成文均由英国学者J.蒲兰士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