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82年宪法四次修正案
1、1988
基本经济制度:私经补充,保合法权益,国家引、监、管;土地使用权转让。
2、1993
基本政治制度:正处初级、中国特色、改革开放;多党合作,政治协商。
基本经济制度:国营经济改国有经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营企业改国有企业;集体独立,民主管理。
其他:县三改五。
3、1999
基本政治制度:长期初级,沿着建设有特色道路,小平理论;法治国家。
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劳为主,多种分配并存;统分结合;个私重要,保合法权益,国家引、监、管。
其他:反革命改危害国家安全。
4、2004
基本政治制度: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三个代表;政治文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基本经济制度:土地征收征用并补偿;非公经济保合法权益,国家鼓、支、引,依法监督。
其他:保护合法私财权,征收征用并补偿;社保制度;人权;特区人大代表;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主席国事活动;乡三改五;增国歌。
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
1、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成长过程
1993: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999: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993: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
1999: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2004: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2、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的成长过程
88:补充
99:重要
04:鼓励
3、1993年修正案的经济制度结构
经济体制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国营改国有。
在集体经济实行民主管理,同时农村的集体经济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4、1999年修正案第17条
反革命修改成危害国家安全与97刑法有关。
5、2004年修正案的记忆关键
修正案第20、22、23、24条与2001年我国加入WTO组织有关。
戒严改成紧急状态。
一、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效力最高: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通常或批准宪法或修正案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通过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4、宪法本质
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的分类
1、以是否具有宪法典为标准
成文宪法:有宪法典。如中国、美国。
不成文宪法: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构成。如:英国、新西兰、以色列。
2、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
刚性宪法:制修机关和程序严格于一般法律。
柔性宪法:制修机关和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
刚性宪法就是成文宪法,而柔性宪法往往是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
钦定宪法: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如:1814年法国宪法、1848年意大利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或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如: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1830年法国宪法。
刚性、柔性、成文与不成文均由英国学者J.蒲兰士提出。
一、宪法的发展趋势
1、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
从政治权利向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深入。魏玛宪法是标志。
2、人权保障方式的改变
从保障消极权利为主到消极权利、积极权利并重。
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
大陆法系,专门机关违宪审查;英美法系,司法机关违宪审查。
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
人权问题日益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一、宪法的效力
1、宪法效力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力。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
2、正当性基础:制定权力来源的正当性、内容的合理性、宪法程序的正当性。
3、宪法的效力
特点:最高性、直接性。
对人的效力:所有中国公民不分境内境外,外国人和法人在一定条件下成为行使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
对领土的效力:我国领土,但是不同领域的适用上有所差异。
宪法和条约的关系: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以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为基础。
二、宪法的作用
1、对立法的作用: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宪法是合理的法律体系建立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2、对执法的作用:法律人宪法意识与宪法思维的培养。
3、对司法的作用
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
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法律活动的基本原则。
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法治发展有重要影响。
4、守法:树立宪法意识是提高守法意识的重要内容。
5、宪法具有宏观性、原则性、最高性,因此宪法对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作用主要是宏观上、原则上的指导作用,而不可能是具体作用。
一、宪法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
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力。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是该原则确立的标志性事件。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以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基本人权
宪法以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为最高目标。
人权本质是应有权利、道德权利,1789年美国宪法没有规定人权。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专章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3、法治
核心是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外特权。
我国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权力制约
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既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在资本主义表现为分权制衡,社会主义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我国宪法:各级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公民的监督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