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责任
2016年8月22日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
1、忠诚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
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2、公正
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3、清廉
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接受监督,不徇私情,自尊自重。
注意: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但是可以参加学术活动、写作等,并依法获得报酬。
退休检察官应当继续保持良好操守,不再延用原检察官身份、职务,不利用原地位、身份、影响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活动,避免因不当言行给检察机关带来不良影响。
4、文明
严格实施法律,文明办案,敢于监督。
注意:在职务外活动中应当约束言行,避免公众对检察官公正执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对履行职责产生负面作用,避免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二、检察官职业责任
1、纪律责任
警告:6个月。被交警留下来了。
记过:12个月。过了1年。
记大过:18个月。又过了大半年。
降级:24个月。降职会饿死人的。
撤职:24个月。
开除。
2、纪律处分产生下列后果
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为对应的国家公务员最低级别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检察官违法违纪案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处理。
给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纪律处分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