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的条件、任免、回避、辞职、辞退
一、检察官的条件
1、中国国籍,年满23岁,拥护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
2、禁止性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与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检察官。
3、本科:2、3年;硕士以上:1、2年。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或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二、检察官回避
1、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2、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注意:不能同时是领导(包括直接上下级法院领导),不能同时是领导与被领导,不能在同一审判庭。
3、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4、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5、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检察官辞职与辞退
1、检察官有辞职的权利,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2、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因检察机构调整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注意:对辞退处理不服的,30日内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