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与国家实施法律的其他制度如审判制度相比,检察制度并没有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检察制度最早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目前,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主要包括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
其共同特点也有两个:
一是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部门;
二是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诉讼,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3、我国的主要检察制度:检务公开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案监督制度,侦查监督制度,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刑罚执行与监所监督制度,民事行政检察制度。
二、基本原则
1、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
又称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在行使检察权、执行事务的过程中实行上命下从,即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指示和命令进行工作。这是检察系统与法院系统的重要差别之一。
2、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各种诉讼的进行,以及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其重点是对诉讼活动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项进行监督。
一、检察官的条件
1、中国国籍,年满23岁,拥护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
2、禁止性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与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检察官。
3、本科:2、3年;硕士以上:1、2年。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或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二、检察官回避
1、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2、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注意:不能同时是领导(包括直接上下级法院领导),不能同时是领导与被领导,不能在同一审判庭。
3、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4、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5、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检察官辞职与辞退
1、检察官有辞职的权利,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2、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因检察机构调整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注意:对辞退处理不服的,30日内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
1、忠诚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
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2、公正
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3、清廉
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接受监督,不徇私情,自尊自重。
注意: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但是可以参加学术活动、写作等,并依法获得报酬。
退休检察官应当继续保持良好操守,不再延用原检察官身份、职务,不利用原地位、身份、影响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活动,避免因不当言行给检察机关带来不良影响。
4、文明
严格实施法律,文明办案,敢于监督。
注意:在职务外活动中应当约束言行,避免公众对检察官公正执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对履行职责产生负面作用,避免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二、检察官职业责任
1、纪律责任
警告:6个月。被交警留下来了。
记过:12个月。过了1年。
记大过:18个月。又过了大半年。
降级:24个月。降职会饿死人的。
撤职:24个月。
开除。
2、纪律处分产生下列后果
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为对应的国家公务员最低级别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检察官违法违纪案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处理。
给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纪律处分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