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
2016年1月29日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
1、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意见,公民的参与主要包括:获得通知权;陈述权;抗辩权;申请权。
回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
便利当事人: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的,是行政侵权行为。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信用: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4、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行政责任:指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