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已合同与涉他合同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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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束已合同与涉他合同

1、束己合同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使自己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承受某种负担的合同。

2、束己合同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

3、涉他合同指合同的内容实质性地涉及了第三人的合同。

4、涉他合同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5、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例如:保险合同,合同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受益人是第三人。

6、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指以担保第三人的履行为合同标的的合同。例如:连环买卖合同,上游合同的买受人成为下游合同的出卖人,他可以在下游合同中约定由上游合同的出卖人直接向下游合同买受人交付买卖标的物。

二、区分的意义

1、涉他合同对合同相对性有所突破,却不能认为已经完全背离该原则。

2、因为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的场合,仍然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债务人也第三人的关系,则要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