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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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式合同

1、此种分类是以合同的成立法律(或当事人)是否要求一定的形式为标准作出的。

2、要式合同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而成立的合同。

3、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法第330条第3款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合同法第342条第2款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8、政府采购法第44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不要式合同

1、不要式合同指对其成立法律或当事人没有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究竟采取什么形式,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法贯彻自愿原则,也是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三、区分的意义

1、要式合同场合如果不符合形式要件时会发生一些特别的法律效果,比如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其他效果,而不要式合同则不存在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