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1、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将合同区分为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2、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3、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4、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包括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5、担保法规定了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也属于典型合同。
6、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二、典型合同
1、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称为合同类型自由主义,与物权法定主义形成对照。
2、法律在合同类型自由主义下创设典型合同,主要机能有:
以任意性规定来补充当事人约定中的不完善之处。当事人对于合同要素(买卖标的物和价款)必有约定,否则合同不成立,但对其他事项(如履行时、履行地、质量要求、风险负担等)常有疏于主义的情形,法律为使合同内容臻于完善,从各种复杂的关系中,依从来的经验归纳出若干种典型合同,规定其一般的、合理的内容,作为解释合同的基准。
典型合同规范中可设有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的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严重失衡时,可以该强行性规范矫正,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非典型合同
1、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纯粹非典型合同,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即其内容不符合任何有名合同要件的合同。此种合同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典型合同均不相当,其法律关系应当依合同的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习惯加以决定。
3、合同联立,指数个合同(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具有互相结合的关系。
4、混合合同,指由数个典型(或非典型)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混合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与合同联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