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严守原则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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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序良俗原则

1、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公序良俗原则目的在于,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该行为无效。

二、合同神圣及合同严守原则

1、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是社会经济流转的手段,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工具,合同神圣并非以合同为终极目的,而是确保合同这一工具所追求的目标的实现。

3、合同神圣最直接的原则在于经济活动的需要,在于维护信用体系的需要。

4、一个有效的合同,除非有法定的撤销或解除事由,或者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变更或解除,原则上不允许擅自变更或解除。

5、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在合同法上有严格的限定,不允许轻易变更或解除

6、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一般法定解除权的发生要件,仅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由当事人解除合同。

7、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对于违约金的调整,在条件上设有限制,并非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存在差额即当然有法院或仲裁机构增额或减额裁量权的行使。